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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工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29 10:00     来源:县工信局
临洮县工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 检查主
体  (实
施层
级)
实施检查依据 备注
项名称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民爆生产
销售企业
安全生产
检查
临洮县
工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 )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控化学
品企业履
约情况检
临洮县
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0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 ,  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 、  经营 、  使用 以及进出 口 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临洮县工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
项名称
检查主
体 (实
施层
级)
实施检查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对工业和
信息化领
域工业节
能监察
临洮县
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措施执行情况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2016年4月20日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2022年11月28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责任编辑  :  杜向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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